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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允许招标

作者:杜静 来源: 时间:2023-03-26 22:21:42 浏览次数:

“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允许招标,它是指不进行招标要依法。

之所以想讲一下,是因为今天早上看到瓦坊发了个视频,提到财政部国库司有一个复函。其全文如下: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财库便函〔2020〕385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2020年6月16日

如果按照这个复函的意思推理一下。例如某政府办公大楼年久失修,需要重新装修一下,花费财政资金八千万,但是他一定不许招标!不允许招标!!必须磋商或谈判,甚至于单一来源,就是不许招标!!!

因为一栋旧办公楼的装修,一般不会改变建筑结构,不是改建工程,它又不扩建的话,它就是“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按照复函意见,此类项目不管金额多少,都不允许招标!不允许!

你怎么看?

其实我觉得是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不准确造成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这里的“依法不进行招标”是说,“不进行招标需要依法”,而不是说“依法不能进行招标”,是不属于必招项目的二个去向之一。比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时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就可以不公开招标。“可以不公开招标”不等于“不可以公开招标”,对吧!

这里面的困惑,根子还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拟订的时候把工程的“六分法”改为了“三分法”。

本来02年的《政府采购法》定义得很好:

“第二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这叫“六分法”,工程分六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这样就不会出现前面所说的八千万装修工程不允许招标这种情况。

可是12年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说: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也就是“三分法”,工程分成三类:新建、扩建、改建。

15年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跟进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说法,也采取了“三分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在条例之前,但起草在条例之后,所以条例没来得及纳入竞争性磋商这种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