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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作者:造价凡一 来源: 造价人家园 时间:2023-03-26 18:30:30 浏览次数:

1、我们先来看一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1、9.6.2的规定: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9.3.1条款、9.6.2条款只是约定了调整的原则,但并没有约定如何进行调整。

实践中,甲乙双方应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何调整,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式,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应该怎么进行综合单价的调整呢?


3、可以按9.3.3的规定调整综合单价吗?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4、9.3.3并不是调整综合单价的依据

由9.3.3可以看出,本条款约定的是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超过15%的情况,而不是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情况。


5、工程量偏差超过±15%,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何调整?


第一种方式:按相关定额和计价标准重新组价×投标下浮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种方式:通过调整管理费、利润的方式来调整综合单价。


第三种方式:成本法(没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