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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在结算的时候,需要下浮吗?

作者:造价凡一 来源:造价人家园 时间:2023-03-26 18:36:44 浏览次数:

咨询问题:


凡一老师,请问一下您:暂估价投标不参与下浮,结算时有明细清单,请问结算价需要下浮吗?



回复:

暂估价项目如何结算,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暂估价”的条款确定暂估价项目的结算价格。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需要根据招标的结果确定暂估价项目的结算价格;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需要协商,一般来说,暂估价专业工程的结算价格应该是下浮后的价格,暂估价设备和材料不需要下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关于“暂估价”的条款: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