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最优质量评标法的具体实操表现形式?
答:最优质量评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一个新的评分法,加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全生命周期成本,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如某地医院要采购一批精密医疗设备,发布采购项目公告并且明示采用“最优质量法”评审,在实践中,参加投标的不同供应商在服务质量上必然是有一定的差异的,而精密医疗设备的采购在后续的服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单独“拼价格”,那么后续服务质量可能得不到保障,影响精密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就此项目而言,采用“最优质量法”评审筛选出最优供应商,无疑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供应商盲目“拼价格”导致后续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02
问:关于招投标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通常的整改措施、处罚有哪些?
答:可以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见《招投标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审计没有直接的处罚权,只能将发现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2014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颁布,要求完善审计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03
问:部分专业分包资质取消或合并后,此部分工作内容如绿化、土石方、管道工程如何签订下行合同?
答:没有专门资质要求的分包工程,符合《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当地和行业规定即可发包。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04
问:EPC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人是否可把主体结构再发包?
答:可以。把整个施工任务再发包给具有资质(有履约能力)的施工单位也是可以的。
05
问:作为施工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等签订补充协议?审计对补充协议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答: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即可。但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四个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工程标的、价款、工期、质量),结算时以原合同为准。
审计重点关注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四个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有无通过补充约定多计多结工程款、减轻承包人的责任与风险。
06
问:审计公告及要求查看、学习的渠道有哪些?
答:审计公告及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在审计署及各地审计机关网站查看。当然并不是所有审计项目都公告,而且有些审计项目在审计工作完成很久才会公告。
07
问:本应由业主实施的项目,有三通一平、专项迁改等工作,交由施工单位实施,费用该如何计取比较合规?
答:对此无具体规定。可根据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计取相关费用。
08
问:EPC项目因为图纸不完善,清单甲方未及时确认,是否可以采用“下浮率”的形式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答:可以,也是常见做法。注意把下浮的基准价如何确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09
问:某项目中标后30天内未签合同,且实际项目产值减少了1/3,采用何种方式放弃中标审计风险最小?
答:发包人有权对招标工程做适当调整。中标后30日内未签合同,不影响招投标结果的有效性。承包人主动放弃中标要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项目如果发包人被删减内容,承包人有权对被删减部分的项目主张合理的利润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0
问:审计对施工单位如何选取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单位是否有相关要求?
答: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审计机关不另行做额外的规定。审计机关通常关注项目单位选取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单位时是否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程序是否规范、采购的绩效。
11
问: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提高建设项目审计应对能力?常见的方法有哪些?
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多研究本单位本岗位业务;熟悉审计的思路和方法,多沟通;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政府审计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多研究审计案例。